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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一少年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院审判…
2019-08-07 17:21   评论(0)

8月5日下午,博白县法院家事与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人犯妨害公务罪案,并当庭宣判。

博白一少年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院审判…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蓝某明携带管制刀具在博白县三滩镇恒基石场附近逗留时,被博白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执勤辅警黄某某、陈某发现,在执勤辅警对其进行盘问和收缴其携带的管制刀具过程中,被告人暴力抗法将辅警黄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左手掌背侧及右前臂存在有被外力作用的现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蓝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本案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少年受到从宽处罚

博白一少年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院审判…


被告人蓝某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法官依法告知蓝某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审查了被告人蓝某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博白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蓝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案审判员马晓丽庭长介绍,较早前家事少审庭已经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这次当庭宣判的案件,从起诉到审结仅仅用了7天时间,整个庭审仅用了40分钟。马庭长表示,今后,该庭将继续探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行“简案快结、繁案精审”,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并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让被告人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引以为戒,杜绝重新犯罪,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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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蓝某明携带管制刀具在博白县三滩镇恒基石场附近逗留时,被博白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执勤辅警黄某某、陈某发现,在执勤辅警对其进行盘问和收缴其携带的管制刀具过程中,被告人暴力抗法将辅警黄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左手掌背侧及右前臂存在有被外力作用的现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蓝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本案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少年受到从宽处罚

博白一少年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院审判…


被告人蓝某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法官依法告知蓝某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审查了被告人蓝某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博白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蓝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案审判员马晓丽庭长介绍,较早前家事少审庭已经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这次当庭宣判的案件,从起诉到审结仅仅用了7天时间,整个庭审仅用了40分钟。马庭长表示,今后,该庭将继续探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行“简案快结、繁案精审”,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并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让被告人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引以为戒,杜绝重新犯罪,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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