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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附禁放地段→
2021-01-20 09:59   评论(0)

博白警方温馨提醒:

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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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附禁放地段→

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县城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1月19日上午,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博白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梁正高主持召开全县城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

会议对禁燃工作进行了部署,博白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三个单位相继作表态发言。

通知!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附禁放地段→

梁正高指出,随着春节临近,县城区禁燃工作日益严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禁燃禁放”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做到坚持高站位推进禁燃工作,各单位明确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个目标,把禁燃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禁燃工作高位推进;要坚持严厉打击违反禁燃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县公安局、城管等单位要加强街面巡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厉处理;要坚持广泛宣传禁燃工作,要加强学校、社区、村委、公社、祠堂等重点部位的禁燃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坚持强化督导禁燃工作的具体落实,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严厉问责,及时对责任单位落实禁燃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县城区禁燃工作有序开展,为广大市民度过欢乐、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营造安全文明、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应急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小编带你一起来重温通告中的知识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呼吁广大市民,孔明灯也不要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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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

2018年12月27日,博白县人民政府印发《博白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除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时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违反者将会受到100元至5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举报电话110。

县城区设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东以玉山公路为界,南以乌豆江为界,西以江滨大道为界,北以规划县城区周村河(九龙小溪)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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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场所和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汽车站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附:《博白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博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环保、工商、气象、宣传、经贸、民政、财政、交运、国土、住建、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环保、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

鼓励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经营者,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汽车站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十二)县城区设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东以玉山公路为界,南以乌豆江为界,西以江滨大道为界,北以规划县城区周村河为界。

第八条 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九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单位、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安监、环保、工商、城市执法、气象、宣传、经贸、教育、民政、财政、交运、国土、住建、质监、供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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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县城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1月19日上午,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博白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梁正高主持召开全县城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

会议对禁燃工作进行了部署,博白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三个单位相继作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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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正高指出,随着春节临近,县城区禁燃工作日益严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禁燃禁放”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做到坚持高站位推进禁燃工作,各单位明确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个目标,把禁燃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禁燃工作高位推进;要坚持严厉打击违反禁燃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县公安局、城管等单位要加强街面巡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厉处理;要坚持广泛宣传禁燃工作,要加强学校、社区、村委、公社、祠堂等重点部位的禁燃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坚持强化督导禁燃工作的具体落实,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严厉问责,及时对责任单位落实禁燃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县城区禁燃工作有序开展,为广大市民度过欢乐、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营造安全文明、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应急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小编带你一起来重温通告中的知识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呼吁广大市民,孔明灯也不要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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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

2018年12月27日,博白县人民政府印发《博白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除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时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违反者将会受到100元至5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举报电话110。

县城区设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东以玉山公路为界,南以乌豆江为界,西以江滨大道为界,北以规划县城区周村河(九龙小溪)为界。

通知!博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附禁放地段→

下列场所和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汽车站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附:《博白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博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环保、工商、气象、宣传、经贸、民政、财政、交运、国土、住建、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环保、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

鼓励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经营者,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汽车站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十二)县城区设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东以玉山公路为界,南以乌豆江为界,西以江滨大道为界,北以规划县城区周村河为界。

第八条 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九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单位、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安监、环保、工商、城市执法、气象、宣传、经贸、教育、民政、财政、交运、国土、住建、质监、供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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