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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公布!博白龙潭4人遭货车碾压事故,责任这样定
2021-01-31 09:32   评论(0)

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

玉林市G241线3427km +500m 处

(博白县龙潭镇陂头岭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

发生一起 4 人当场死亡

以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结果公布!博白龙潭4人遭货车碾压事故,责任这样定

▲事故现场。(资料图)

事故发生后

各有关部门组成“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对该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现对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陈某驾驶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64110kg 石粉,沿241 国道往博白县龙潭镇方向行驶, 在241国道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倒车时,将尾随在其车后盲区内的由王某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连人带车撞倒并碾压而过,造成王某曼、蒋某青、蒋某珊、蒋某源 4 人当场死亡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1.陈某驾驶车厢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桂-13-K32028 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64110kg;核定载质量:15970kg)在道路上行驶到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没有在确认安全后实施倒车,陈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王某曼无准驾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不戴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加装遮阳篷而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搭载蒋某源、蒋某珊、蒋某青在道路上行驶。王某曼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蒋某源、蒋某珊、蒋某青搭乘其母亲王某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与造成事故无因果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后果和人员伤亡损失。

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陈某和王某曼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陈某不按规定倒车、超载,王某曼无驾驶证、超员搭载。

2.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管理缺失。K32028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的陈某(非肇事驾驶员陈某),个体工商户,作为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账,安全教育,聘请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事故现场违规建设围墙、改扩建路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旁边建设沙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有围墙和平房(属建筑物),未经批准改扩建路口。

4.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路面秩序管控不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人员(1 人) 王某曼,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加装遮阳篷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人) 1.陈某,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灯光、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车身未贴反光标识的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倒车时未下车观察周围的环境,碾压到同向行驶在其车后方因躲避而倒地由王某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车上的 4 人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某,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手续;擅自改装重型栏板半挂车的车厢,随意改装车辆改变车辆使用性能;其雇请的驾驶员陈某驾驶经过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上路行驶、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 人) 谢某旭,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持全面工作(兼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其他建议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如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事故现场。(资料图)

事故发生后

各有关部门组成“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对该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现对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陈某驾驶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64110kg 石粉,沿241 国道往博白县龙潭镇方向行驶, 在241国道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倒车时,将尾随在其车后盲区内的由王某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连人带车撞倒并碾压而过,造成王某曼、蒋某青、蒋某珊、蒋某源 4 人当场死亡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1.陈某驾驶车厢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桂-13-K32028 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64110kg;核定载质量:15970kg)在道路上行驶到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没有在确认安全后实施倒车,陈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王某曼无准驾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不戴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加装遮阳篷而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搭载蒋某源、蒋某珊、蒋某青在道路上行驶。王某曼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蒋某源、蒋某珊、蒋某青搭乘其母亲王某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与造成事故无因果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后果和人员伤亡损失。

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陈某和王某曼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陈某不按规定倒车、超载,王某曼无驾驶证、超员搭载。

2.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管理缺失。K32028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的陈某(非肇事驾驶员陈某),个体工商户,作为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账,安全教育,聘请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事故现场违规建设围墙、改扩建路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旁边建设沙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有围墙和平房(属建筑物),未经批准改扩建路口。

4.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路面秩序管控不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人员(1 人) 王某曼,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加装遮阳篷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人) 1.陈某,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灯光、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车身未贴反光标识的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倒车时未下车观察周围的环境,碾压到同向行驶在其车后方因躲避而倒地由王某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车上的 4 人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某,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手续;擅自改装重型栏板半挂车的车厢,随意改装车辆改变车辆使用性能;其雇请的驾驶员陈某驾驶经过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上路行驶、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 人) 谢某旭,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持全面工作(兼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其他建议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如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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