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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出了人命 无证“村医”被判担责三成
2013-10-22 10:5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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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放:非法行医引发医疗纠纷

  博白的张某某是“80后”,2009年他从河南一所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后,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乡开了间私人诊所,堂而皇之地在村里坐堂行医。

  2010年4月,村民秦某某刚满周岁的儿子小权(化名)发烧,家人抱小权在6日、7日先后三次到张某某的诊所治疗,经张某某诊断后开药打针,并无效果。4月8日,小权面色发黄、口唇紫绀、嗜睡,其母赶紧送其到博白县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小儿重症肺炎、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因病情太重且延误治疗,小权于当天离开了人世。

  1岁大的儿子就这样夭折了,秦某某夫妇悲痛不已,在向张某某索赔遭拒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民警组织了调解,但双方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

  一审:判无证“村医”担责三成赔4万多

  2012年5月10日,秦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到博白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45173元的50%即72586.5元。

  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共同指定,由法院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与小权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对小权的诊治行为存在不足之处,小权的死亡与张某某的诊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出来后,张某某松了一口气,他认为,小权的死与他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他应该不用负责任。

  可法律不是这么认为的,博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小权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手足口病病毒感染所致,张某某非法行医对小权实施治疗行为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是造成小权死亡的次要原因,故张某某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小权死亡损失共129868.10元的30%即38960.43元,加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张某某应赔偿48960.43元给秦某某夫妇。

 二审:认为无因果关系亦构成侵权

  “我的行为与小权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故对小权死亡后果应当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对张某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法官认为,一方面,张某某明知自己无证无照,非法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其非法行医行为既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在小权经张某某两次诊疗病情无好转、第三次到其诊所治疗时,张某某仅吩咐喂些葡萄糖口服液进行简单处理,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身体检查以判明病情,也没有建议其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存在医疗过错。张某某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与小权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无医疗过错,未完成举证责任。

  为此二审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其非法行医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小权死亡损失30%的赔偿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黎振球 黄正芳)

  法官提醒:行医是人命关天的事情,行医者必须要有相关的行医资格,否则不但被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作为患者一方,要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有关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乡村医疗场合的监管、查访,大力打击非法行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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